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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炎對勞動合同

法律2.49W
肝炎對勞動合同
沒有續訂勞動合同沒有工資對嗎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二倍工資,是基於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用工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向勞動者支付的懲罰性賠償金,立法的本意即是督促用工單位按照法律規定與勞動者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案中,無論合同到期制簾公司是否有意向與宋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無論宋某的權益是否造成實際損害,只要雙方未實際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即可適用《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的支付二倍工資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本案中,宋某與該制簾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後,制簾公司沒有及時給宋某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宋某仍在該公司的安排下繼續提供勞動,應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原勞動合同期限已經屆滿,這意味着該份勞動合同終止,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復存在,原有的勞動關係已經隨着勞動合同的終止而被消滅。用人單位的默認行為使雙方開始了新的勞動關係,但雙方並未就新勞動關係實際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款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按照這一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時,可以維持或者提高工資標準,也可能降低工資標準。對於“維持或提高”的情況,勞動者不同意的,用人單位終止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對於降低工資的情況,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終止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