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產假按照正常工資支付

法律3.23W
產假按照正常工資支付
正常工資支付

1、工資支付週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週期期滿後第七日,用人單位因故不能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的,可以延長五日;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2、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關係依法解除或者終止的,支付週期不超過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工資支付表應當有支付單位名稱、工資計發時段、發放時間、員工姓名、正常工作時間、加班時間、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加班工資等應發項目以及扣除的項目、金額及其工資賬號等記錄。工資支付表至少應當保存兩年。


3、用人單位支付員工工資時應當向員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資清單,並由員工簽收。工資清單的內容應當與工資支付表一致。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員工本人。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委託銀行發放的,應當將工資存入員工本人賬户。


4、用人單位以現金形式支付員工工資的,應當由員工本人領取,並在工資支付表上簽收。員工因故不能親自領取工資的,可以委託他人代領,但應當提供書面的授權委託。員工死亡的,工資由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領取。


5、用人單位以周、日、小時支付員工工資的,其工資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時、每週工作四十小時、每月平均工作二十一點七五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