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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民事賠償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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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民事賠償另行起訴
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如何賠償

根據新刑訴法第一百零一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以及《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之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支持(不賠償)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應當是沒有爭議的。


然而無論是新刑訴法還是《新刑訴法司法解釋》,對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是否支持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卻語焉不詳,在司法實踐中不無疑惑、爭議。否定觀點稱即使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也不應支持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和精神撫慰金,否則有違基本法理,必將導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形同虛設而不能發揮應有之功能。


盜竊案如果要提起民事訴訟的話,除非滿足一定的條件,比如説我國公安機關在破案以後,所得贓物如果數額不能夠彌補受害者的全部損失的話,受害者在盜竊案件結案以後,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害人對自己的損失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