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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車輛掛靠公司協議

法律2.85W
個人車輛掛靠公司協議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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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單位車輛掛靠司機死亡勞動關係能否確立?

個人車輛掛靠公司協議 第2張


    掛靠在運輸行業中並不少見,為了能在運營中獲得便利有些車主將自己所有的車輛記在具有運輸資質的單位名下,從而形成掛靠關係。掛靠雖然能使得雙方達到共贏,但如果有交通事故發生則很容易因工傷賠償問題發生糾紛,特別是勞動關係的確認。那麼掛靠單位與車輛掛靠司機死亡勞動關係能否確認呢?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做詳細解答,以供大家瞭解。


  


  一、掛靠單位與車主僱用司機的關係


    掛靠單位與車主簽訂的協議中一般都未約定車主所僱司機須遵守掛靠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並服從其監督管理,亦未約定掛靠單位有權參與或者干涉車主車輛的營運。但掛靠單位允許車主以其名義運營並從中收取一定數額的金錢,掛靠單位與車主之間的關係類似於企業與內部承包人的關係,可以視為掛靠單位授權車主僱用司機並對其進行管理,這就意味着該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指揮與被指揮關係。車主所僱的司機間接受掛靠單位的勞動管理,間接從事掛靠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其提供的勞動可視為掛靠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在法律上可以解釋為掛靠單位與車主所僱的司機是僱用和被僱用的關係,車主是以掛靠單位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他們只是沒有一種法律形式的勞動關係,可以將其解釋為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雖然有些掛靠單位與車主之間的協議中寫明,掛靠期間發生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車主自負,掛靠單位概不承擔。但這些條款是不合法的,不可對抗第三人,亦不能依據這些條款來證明掛靠單位與車主所僱的司機之間不具有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二、車輛掛靠司機死亡勞動關係的確認


    勞動合同法特別強調“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譬處理車輛掛靠司機死亡勞動關係的確認要考慮到這個基本法律背景。


    1、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勞動關係有明確的法律含義,用人單位除了管理勞動者外還有辭退他的權利,而運輸公司與司機之間不存在這種勞動關係。


    掛靠司機勞動所創造的價值最主要的也不是交給運輸公司,很大一部分還是由利益人取得,運輸公司只是每年收取一定的管理費,給司機發工資的另有其人,故司機與運輸公司之間不符合勞動關係的基本法律特徵。


    2、司機與運輸公司之間,相安無事時一般不會認為其存在勞動關係,出了事故反而認定存在勞動關係,從法律上講是説不通的。


    從價值取向、社會影響、社會效果看,如果認定司機與運輸公司之間形成了勞動關係,通過認定工傷予以保護,而實際上運輸公司並沒有為掛靠司機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用,只是每年收取固定的管理費。掛靠司機在沒有繳納有關保險費用的情況下享受工傷待遇,從更廣闊的視角來看,對廣大的勞動者而言可能會構成另一種不公平。


    3、掛靠一詞並不是法律用語,掛靠者與被掛靠單位之間本質就是花錢買名分的關係。


    掛靠是一種不正當競爭,無論是從立法精神來説還是社會效果上看,掛靠現象擾亂了正常的運營秩序,應當通過民事、行政、刑事多種渠道予以遏制,多管齊下制止掛靠行為的發生,這是屬於行政管理方面的問題,而認定掛靠司機與運輸公司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係則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則去衡量。也就是説,遏制掛靠行為是行政管理的重點,認定勞動關係需要用勞動合同法來界定。


    勞動關係的建立需要勞動者付出勞動,用人單位依據勞動者的勞動成果發放勞動報酬,而車輛掛靠司機的工資並非是由掛靠運輸公司發放的,故而掛靠的運輸公司與車輛掛靠司機死亡勞動關係並未在實質上建立,因工傷而死亡的掛靠司機不能獲得掛靠運輸公司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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