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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剖析材料

法律1.83W
醉駕 剖析材料
公安偵查人員錯誤立案的剖析材料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應由A地管轄。
但AB兩地有爭議的,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兩地公安機關應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八條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在職責範圍內併案偵查:
  (一)一人犯數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個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併案處理有利於查明犯罪事實的。

  第十九條 對管轄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對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