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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提出上訴的刑事自訴案件 當事人自行和解的 二審人民法院應當

法律1.84W
對於提出上訴的刑事自訴案件 當事人自行和解的 二審人民法院應當
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或者抗訴案件,除參照第一審程序的規定外,還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1.法庭調查階段,審判長或者審判員宣讀第一審判決、裁定書後,由上訴人陳述上訴理由或者由檢察院宣讀抗訴書;如果是既有上訴又有抗訴的案件,先由檢察人員宣讀抗訴書,再由上訴人陳述上訴理由;法庭調查的重點要針對上訴或者抗訴的理由,全面查清事實,核實證據。


2.法庭調查階段,如果檢察人員或者辯護人申請出示、宣讀、播放第一審審理期間已移交給人民法院的證據的,法庭應當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有關證據;需要宣讀的證據由法警交由申請人宣讀。


3.法庭辯論階段,上訴案件,應當先由上訴人、辯護人發言,再由檢察人員發言;抗訴案件,應當先由檢察人員發言,再由上訴人、辯護人發言;既有上訴又有抗訴的案件,應先由檢察人員發言,再由上訴人、辯護人發言,並進行辯論。


被告人在進行抗訴期間應當滿足規定的條件才能進行抗訴,法院的執法人員也會根據相應具體情況給予處理,尊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被告人在抗訴之前還需要明確自身抗訴後勝訴的可能性,若是沒有太大必要的便可以不進行抗訴,減少人力物力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