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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庭審

法律3.26W
主審法官庭審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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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責任制


改革之後,將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責任中,裁判文書由主審法官簽發,主審法官依法獨立承擔辦案責任;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中,裁判文書由案件承辦法官、合議庭其他法官或人民陪審員依次簽署,主審法官簽發,主審法官也依法獨立承擔辦案責任。建立健全人民法庭法官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對於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