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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有沒有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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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有沒有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解決辭職有沒有經濟補償金的辦法有:
1,如果是勞動者以個人原因提前30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2,但如果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理由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標籤:辭職 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