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治安管理處罰第49條

法律6.9K
治安管理處罰第49條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簡稱,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依靠羣眾,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治安管理的任務主要有四方面,維護社區治安秩序維護社區治安秩序;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輔助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治安事故,處置治安事件;為民排危解難為人民服務,幫助羣眾排危解難。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治安管理處罰49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及處罰】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如果對某種財物未經物主同意暫時挪用或借用,準備日後歸還而無非法佔有的目的,不構成盜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