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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法律1.46W
治安管理處罰法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簡稱,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依靠羣眾,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治安管理的任務主要有四方面,維護社區治安秩序維護社區治安秩序;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輔助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治安事故,處置治安事件;為民排危解難為人民服務,幫助羣眾排危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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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了什麼內容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可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 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 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

(三) 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以上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可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