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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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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訴訟時效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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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訴訟時效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消滅訴訟時效”的解答如下:

訴訟時效,也稱消滅失效。

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喪失勝訴權。

一般訴訟時效: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我國一般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

特殊時效:指針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而制定的訴訟時效。特殊時效優於普通時效,也就是説,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比如使用涉外合同和海商法有關規定。

除斥期間是指民法對形成權行使的時間限制,其與訴訟時效存在相似之處,但又有根本的不同。

訴訟時效期限屆滿喪失的是勝訴權,但是實體權利不消失。除斥期間屆滿喪失的是實體權利。

形成權是按照權利人單方面的意思就能成立的權利。包括撤銷權,解除權,抵消權,追認權等。

這是我對消滅時效訴訟時效的理解,希望能幫到你。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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