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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商業祕密保護之比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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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商業祕密保護之比較研究
侵犯商業祕密罪與盜竊罪之比較研究怎麼説?
很高興回答你提出的關於侵犯商業祕密罪與盜竊罪之比較研究這一問題,首先,一是概念不同。前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業祕密保護法規,侵犯他人商業祕密,給商業祕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而後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的行為。   二是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同。前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對商業祕密的專有權,對象則是商業祕密,而後罪侵犯的客體,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對象則是公私財物。   三是前罪客觀方面表現為:①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②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③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④明知或應知有前項所列對商業祕密的侵犯行為,仍對該商業祕密予以獲取、使用或披露,從而給商業祕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而後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四是前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又可以是單位,而後罪的主體僅限於自然人。   五是前罪是明知或應知自己的行為是侵犯他人的商業祕密,而仍對該商業祕密予以獲取使用或者披露,而後罪是直接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