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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計算基數包不包含各類補貼

法律2.83W
加班費計算基數包不包含各類補貼
如何計算加班費基數

第一、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職工工資數額的,而該工資數額又與實際發放額相一致的,就應當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基數應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等所有工資項目。至於何種項目屬於工資範疇,則以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概念為準。當然,由於加班費計算基數是以“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為準,所以職工每月加班費可不計到下月加班費計算基數中。


第二、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職工實際工資額作為計算基數。類似“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等規定都屬於不明確的規定。


第三、在實際中,有時職工的當月工資與當月獎金髮放日期不一致,這時應該將這兩部分合計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因為職工的月獎具有“勞動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性質,屬於工資組成部分。至於企業偶爾發放的如“週年慶典獎”等獎金則可不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四、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應以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計件單價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五、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當綜合計算週期為季度或年度時,應將綜合週期內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需要説明一點的是加班費的基數其實無法計算,但可以根據法律中的規定進行確定,一般不同崗位的勞動者加班費的基數不同,這也就導致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最終不同崗位的勞動者獲得的加班費數額不一樣。另一方面,如果是員工自己主動自願加班的,則此時不能向單位主張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