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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縣公務員集資房

法律2.03W
新建縣公務員集資房
公務員參與非法集資人怎麼處理

公務員參與非法集資人會受到刑事處罰和行政紀律處分。


1、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九條 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巨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祕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 解釋》


根據《決定》第八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 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行為人實施《決定》第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首先,小編在這裏給大家介紹了十非法集資的組織形式,在投資理財領域方面的規定。當然,在其他領域也有一些組織形式都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一下,還有就是非法集資的一些具體處罰也給大家介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