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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送達

法律3.11W
行政拘留 送達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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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送達程序具體是怎樣的呢?

派出所無權做出拘留的決定,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才能做出拘留的決定。因為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第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一百零三條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一般警察對違法犯罪嫌疑人以傳喚的方式可以帶回相對應的部門進行留置二十四小時處理,經上級批准最長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但這是留置,不屬於拘留。
以上就是行政拘留送達程序的相關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