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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債權轉讓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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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債權轉讓賬務處理
保理債權轉讓賬務處理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在保理(國內&國際)業務規則下,企業通過將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銀行&商業保理公司)以獲取融資,這是一種應收賬款的買斷,保理商通過受讓方式取得應收賬款這種“債權”。另外,企業通過應收賬款進行融資還有一種渠道,即將應收賬款質押給銀行,銀行貸款給客户,此種情況下,應收賬款還是屬於企業的,但是該應收賬款已經作為一種擔保物,銀行享有“質權”這種“擔保物權”。那麼,當以上兩種權利發生衝突時,到底誰的權利優先呢?責任又當如何承擔? 第一種情形:企業先將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辦理了保理融資;然後又將該應收賬款質押給某銀行,辦理了貸款。 在此種情形下,從法律上講,該應收賬款的所有權是歸保理商所有的,原則上企業已經沒有處分權,故其將應收賬款質押給銀行的行為是無效的。但是,如果銀行是善意的,而且辦理了質押登記,那麼根據法律規定,擔保物權優先於債權,銀行即享有優先受償權。而保理商的權利就無法得到保障,只能根據保理協議的約定要求該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種情形:企業先將應收賬款質押給某銀行,然後又將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辦理了保理融資。 在此種情形下,銀行明顯是享有優先權利的。保理商只能根據保理協議的約定向企業進行追償,要求回購和賠償損失等。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理商在辦理保理業務時,是存在此種法律風險的,那麼到底如何規避? 首先,必須在保理協議裏面明確約定,轉讓的應收賬款不管是轉讓前還是轉讓後均不能存在任何的權利瑕疵(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查封、第三人主張等情形),否則保理商有權要求企業立即回購並賠償損失; 其次,由於央行在物權法公佈後,已開通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系統,因此,建議保理商在辦理保理業務時,必須先查詢該應收賬款是否辦理了質押登記,同時在辦理保理業務後,最好也及時做下質押登記。通過此種方式,可以最大化的規避前述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