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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中的債權轉讓

法律1.95W
保理合同中的債權轉讓
合同債權的轉讓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三種情況下例外: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例如基於當事人之間信賴關係而訂立的合同,包括合夥合同。保證合同,未經同意不得擅自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這是合同自由的體現。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對方批准。同意,但應通知,此通知一經送達對方,轉讓完成。此通知可以書面可口頭,但以書面為宜。


甲乙簽訂買賣合同,甲向乙出售木材,乙收到貨後3日內付款,乙並用其廠房抵押給甲作為履約擔保。甲發貨後,未收到貨款,甲將其請求貨款權轉讓給丙,並書面通知乙,權利轉讓完成,丙有權直接向乙要求貨款,並對乙的逾期付款利息請求支付。同時,乙對原合同的抵押擔保也由甲轉讓給丙。法律上,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的人相關的從權利,如利息債權、留置權、抵押權。上述案例中,如甲的木材有質量等缺陷,乙也可向丙提出包括貨物質量在內的所有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