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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的重大事宜要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嗎

法律2.78W
合夥企業的重大事宜要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嗎
合夥企業的重大事宜要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嗎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所以,對於關係到合夥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或者影響到全體合夥人利益的重大事務,不能由部分合夥人或者執行事務合夥人自行決定,也不適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而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才可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