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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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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範圍
勞動合同法的用人單位適用範圍是什麼

適用範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2條規定了該法的適用範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包括以下4種類型:


1、中國境內的企業;


2、個體經濟組織;


3、民辦非企業單位;


4、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而《勞動法》的適用範圍僅包括3種類型:


1、中國境內的企業;


2、個體經濟組織;


3、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


可見,在用人單位的適用範圍上,《勞動合同法》比《勞動法》多了一個“民辦非企業單位”,顯然又比《勞動法》前進了一步。


因此,不管是國家機關還是事業單位,不管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還是以非營利為目的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只要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當簽定勞動合同。而只要簽定勞動合同,都要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從2008年1月1日起,三大類用工主體與年滿16歲以上的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它們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