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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的鑑定部門

法律1.55W
醫療事故鑑定的鑑定部門
醫療事故鑑定的鑑定部門
一、醫療事故鑑定由哪個部門負責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鑑定工作。醫學會都組建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辦公室專門負責組織鑑定和日常工作。

二、醫療事故鑑定專家是如何抽取的

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鑑定組進行。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鑑定或者函件諮詢。符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條件的醫療衞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並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