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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有保密協議

法律2.98W
離職證明 有保密協議
辭職保密協議
按當事人自願。 沒有法律規定,辭職必須簽訂保密協議。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協議的訂立,必須遵循協商一致的原則,是雙方真是意思的表示。 但是,保護商業祕密是法律賦予企業的一項絕對權,不以商業祕密所有權人是否與職工簽訂保密協議為前提,無論企業是否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或者企業是否支付給員工保密費,在法定的祕密保護期限之內,員工在職與辭職之後都應當就工作中所接觸到的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擅自泄露商業祕密,員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