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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性賠償和懲罰性賠償

法律1.76W
補償性賠償和懲罰性賠償
補償性賠償和懲罰性賠償

(1)完全賠償原則

①實際損失。指因違約行為遭受的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但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②可得利益的損失。主要指利潤的損失,例如獲得標的物以後轉賣所獲得的純利潤;獲得機器設備後投入使用所獲得的營業純利潤。

(2)補償性損害賠償的限制

①可預見規則,損害賠償的數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懲罰性損害賠償

(1)經營者對消費者實施欺詐行為時的三倍賠償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其構成要件有三:

①一方為經營者、一方為消費者。

②消費者以消費為目的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

③經營者實施欺詐行為,符合欺詐的構成要件。

(2)房地產銷售企業對房屋購買人承擔的懲罰性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8、9、14條的規定,在七種情形下,商品房的購買者有權主張已付房款雙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需要意三點:

①消費者購買商品房受到欺詐的,不能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的規定主張三倍懲罰性賠償。

②該懲罰性賠償僅適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者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如果房屋的出賣人不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則不適用。

③該懲罰性賠償的雙倍,不是合同標的額的雙倍,而是已付房款的雙倍,這是其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不同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