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解一下對於選擇之債選擇權是什麼意思
法律2.06W
想了解一下對於選擇之債選擇權是什麼意思
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以一方的意思表示確定一種給付,使債成為簡單之債,發生法律關係的變動,因而選擇權為形成權。選擇權屬於雙方當事人時,為非專屬權,可以繼承,也可以基於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而移轉於其他承受人但當第三人享有選擇權時,原則上應由第三人行使,不得轉移於他人。選擇權與債權有附從關係,一般也不得與債權分離而讓與。選擇之債的選擇權可以歸屬於債權人、債務人或第三人。一般國家民法都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選擇權屬於債務人。即選擇之債,依法律的規定而產生者,通常由法律規定其選擇權的歸屬由當事人約定而產生者,依當事人的約定確定選擇權的歸屬當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也無約定時,權衡債務人及債權人的利益及保證債的順利履行,選擇權應屬於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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