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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權包括

法律1.74W
署名權包括
署名權的權利內容包括哪些

1. 署名或不署名的決定權


因為署名權是作者對公開其作者身份與作品關係的權利,所以作者可以選擇公開其作者身份或不公開作者身份。決定公開其身份,可以署其本名或其他為公眾所知的名字:決定不公開其身分,可以署假名或不署名。不署名又叫匿名,匿名並不是作者放棄署名權或沒有署名權,匿名也是行使署名權的一種方式,或者説是作者對署名權的一種處分行為。


2. 署名方式決定權


即署其本名、筆名、別名或假名的選擇決定權。署名方式的選擇往往反映作者公開或隱瞞其作者身份及相應程度的選擇。署其本名或筆名,則是將其作者身份公之於眾;署其他為人較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則往往是部分隱瞞或完全隱瞞自己的作者身份。


3. 署名排列方式決定權


主要指在數人作品中,作者姓名如何排列,由作者協商決定。作者排名順序的不同,往往對作者的影響也很大。就一般情況而言,排名靠前的作者往往能得到人們較高的評價。如有的單位在評定職稱時,對合作作品,只承認排在首位的作者可以作為其著作成果來參評職稱。


4. 署名指示權


如果作品署名發表,其他人在以後以出版、廣播或改編等各種形式公開利用時,應當説明其署名。也有人稱該項權利為姓名指示權,並強調在公開利用時須指明作者的姓名。筆者認為此説不妥。因為作者姓名也是個很複雜的問題。一個人的姓名(廣義上的)可能很多,用某一作品署名的往往僅其中一個,使用作品時指出作者的其他姓名可能恰恰違背作者的本意。因此,從署名權的本質出發,在公開利用其作品時,如事先未經作者特別同意,就只能準確指出在其作品上所署的姓名。


需要明確的是,署名權也是屬於著作權的一種形式,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著作權的認定上,特別是職務作品的署名權,應當由職務作品人來進行認定,雖然根據法律規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屬於單位所有,但對於職務作品人來説,仍然享有署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