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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核申訴遵循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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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核申訴遵循原則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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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核和申訴遵循的受理原則是什麼?

    我國憲法第41條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的權利,賦予了公民廣泛的申訴權。
申訴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民主權利之一,現行大多憲法教材將申訴權的概念界定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作出的錯誤的、違法的決定或判決,或者因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而受到侵害時,受害公民有向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要求重新處理的權利.
申訴權在學理上具有“為實現基本權利而存在的人權”的性質,對於包括司法權威在內的一切國家權力所引發的侵害人權的行為,公民或者説法律上的“人”皆有通過申訴請求查處並獲得救濟的權利。從規範內容看,申訴權在具體特性上,其權利的性質與成分相當複雜,內中存在權利類型多樣交叉的結構狀況。具體而言,申訴權既可包括公民基於個
                                                人的政治意志或公共利益而對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提出非批評性或非建議性的,純屬個人疑問或主張意義上的申訴權,也包括公民針對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對其個人利益的處置進行投訴意義上的申訴權。前者屬於政治性的權利,可視為實體性權利,納入監督權的範疇;後者則屬於非政治性權利,可視為程序性的權利,與控告權一起可稱為獲得權利救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