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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緩期執行案件的報請複核怎麼規定

法律3.1W
死刑緩期執行案件的報請複核怎麼規定
死刑緩期執行案件的報請複核怎麼規定
死刑的執行分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和死刑立即執行,
死刑緩期執行案件的複核內容、方式等與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相同。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死刑判決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48條規定: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