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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可能是什麼

法律1.31W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可能是什麼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可能是什麼
1、侵害的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但主要是公民的婚姻自由權利,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和生命權;
2、在客觀方面,使用暴力程度不同,本罪雖然也會使被害人遭受身體上的傷害和精神上的痛苦,但傷害程度一般不會很嚴重,而對於那種因干涉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實現,公然故意傷害或殺害被害人的,由於犯罪故意的內容和行為的性質都已發生了變化,應按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
3、在主觀方面雖然都是直接故意,但故意的內容不同,本罪出於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不具有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直接故意,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則具有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剝奪他人生命的意圖。這種轉化從法理上來説屬於牽連犯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