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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債權轉讓申報書

法律1.77W
破產債權轉讓申報書
我國的破產債權轉讓申報書要怎麼書寫呢?
破產債權轉讓申報書格式是:1、按照我國《破產法》第二十五條內容之規定,即“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即一般情況下,破產企業債權的受償主體只能是清算組。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破產規定》”)第十九條內容之規定,即“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後,以債務人為原告的其他民事糾紛案件尚在一審程序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即破產企業的涉訴債權是能夠改變案件司法管轄權的一個重要理由3、按照《破產規定》第七十條內容之規定,即“債務人在被宣告破產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屬於破產財產,但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即破產企業的債權不受原合同所約定債權的履行期間限制。 4、按照《破產規定》第七十三條內容之規定,即“清算組應當向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於限定的時間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通知後的七日內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後既不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又沒有正當理由不在規定的異議期內提出異議的,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即破產企業的債權必須經過同債務人直接確認或人民法院裁定確認後才可進入破產財產或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