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屬於民事糾紛
經濟糾紛是否屬於民事糾紛
按照國家法律規定來説,民事糾紛的廣義包括經濟糾紛,其狹義僅指不存在社會活動組織隸屬關係的地位平等的民事主體間發生的糾紛。所以,只要不涉及經濟犯罪,我們就可以説經濟糾紛是屬於民事糾紛的。
1、民事糾紛。指民事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會組織相互之間基於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而發生的糾紛。物業管理糾紛大部分屬於民事糾紛,主要表現為:服務合同糾紛(違約糾紛)、侵權糾紛、不動產相鄰關係糾紛、無因管理糾紛等。
2、經濟糾紛。正確地説是經濟管理和協作糾紛。指存在經濟組織隸屬關係地位不平等的個人與其所在經濟組織之間、下級組織與其上級組織之間或者依法依合同結成經濟協作性隸屬關係的不同經濟組織之間,基於經濟利益關係和組織管理職責關係而發生的糾紛。其主要表現為:基於營業性物業管理委託合同而在承發包當事人(物業管理企業與特定業主及業主委員會)之間發生的經營管理權限糾紛;基於復有權和成員權而在業主個體與業主小組、業主會議、業主委員會或住區管委會之間發生的經濟事務自治權利義務糾紛;有關單位依物業管理法規應當相互協助而未盡協助職責糾紛等等。
經濟糾紛與民事糾紛的基本區別在於:經濟糾紛是由於一定經濟活動組織系統中因法定或約定的組織性職責(職務權力和責任)關係,而使有關方經濟利益或經濟地位形成縱向隸屬關係,關係的當事人在各自的經營管理職權、職務和職責,或者各自經濟利益實現的優先順序和保障方面所發生的糾紛。
民事性質的經濟糾紛,都是按照民法中的有關條例審理的。其實經濟糾紛的處理,大多數只要不涉及到人員的傷亡,或者經濟詐騙等刑法管理的範圍,那麼對於當事雙方來説,沒有着很大的損失,只要協商態度好,都是可以很好的去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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