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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職務犯罪副檢察長職能

法律3.2W
分管職務犯罪副檢察長職能
優化職務犯罪偵查職能配置

職務犯罪偵查職能配置問題直接決定着檢察機關依法打擊職務犯罪的能力高低,新一輪職務犯罪偵查體制改革的關鍵就是如何進一步優化職務犯罪偵查職能配置。筆者認為,應注重從以下兩方面入手。


第一,進一步加強職務犯罪偵查職能。一是應賦予檢察機關完整的職務犯罪技術偵查權,將“決定權”和“執行權”合二為一,使技術偵查措施成為一把打擊職務犯罪的“利劍”;二是應儘快明確對於特定職務犯罪案件可以適用隱匿身份偵查措施,提升打擊職務犯罪案件的能力;三是應儘快明確職務犯罪初查的法律地位,並健全職務犯罪初查程序規定,促使職務犯罪初查工作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


第二,進一步整合職務犯罪偵查職能。針對職務犯罪偵查職能分散的問題,應當實現必要的整合,保持職務犯罪偵查職能的相對統一性,形成打擊職務犯罪的合力。具體而言:一是實現職務犯罪偵查職能的整合,建議將目前分散在各內設部門的職務犯罪偵查權(初查權)進行集中,切實保障職務犯罪偵查職能的相對統一性;二是實現職務犯罪偵查和預防職能的整合,真正形成“偵防一體化”(或者“打防一體化”)的格局,切實解決“偵防兩張皮”;三是實現職務犯罪案件線索管理職能的整合,加強對各類案件線索的管理,建立健全職務犯罪案件線索從“受理—初核—移轉—評估—初查—立案—偵查—反饋”一套運轉順暢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