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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老人糾紛調解案例

法律2.26W
贍養老人糾紛調解案例
我想請教一些子女贍養老人的案例
關於子女贍養老人的案例,我可以提供給你兩個。 一:父母未盡撫養義務,子女可以拒絕贍養嗎? 60 多歲的何婆婆育有4個兒子,均已成家。2013年,其丈夫去世後,何婆婆的4個兒子協商每人每年給其一定數量的糧物和現金,其中3個兒子都按約履行了義務,只有次子劉某某以自己幼時被送至親戚家中至長大,父母沒有撫養過他為由,拒絕履行義務,於是何婆婆將次子劉某某訴至法院。 遵義市紅花崗區法院經審理後查明:劉某某與其兄弟間協商每年給何婆婆一定數量的糧物和現金,不違反法律規定和何婆婆的意願,合法有效,應按約定履行義務,支持了何婆婆的訴請,判決被告劉某某立即將糧物和現金交與何婆婆。 法官解讀:父母無力撫養幼年時的子女的,子女獨立後應當履行贍養義務。雖然《婚姻法》為父母子女間規定了互相扶養的對等的權利義務,但這並不是説這兩個權利是必須“等價交換”的,子女不能將父母是否對其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作為自己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前提。因此,子女對老年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得以此為由而解除。 二:外嫁女兒也應承擔贍養義務 李某某、鄭某某這對老年夫妻有一個女兒李某,李某出嫁後無固定經濟收入,對父母的贍養,李某一直以自己已經外嫁為由,拒絕履行義務。無奈之下,生活困難的李某某、鄭某某將女兒告上了法庭。 遵義市紅花崗區法院經審理後查明:原告李某某、鄭某某現已年老,又無收入來源,被告李某作為子女負有在經濟上接濟,生活上直接照顧的責任,對原告的訴請予以支持,被告李某不僅是逃避法定義務,而且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應予以改正,判決被告李某每月按時支付給原告李某某、鄭某某贍養費各250元,每月回家照看二老一次。 法官解讀:沒有經濟收入的已嫁女兒有無贍養義務?出嫁女兒本人沒有收入的,不能作為拒絕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義務的理由。因為她們從事的家務勞動與丈夫謀取生活資料的勞動具有同等價值,其丈夫勞動所得的收入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可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贍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