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無權代理的除斥期間

法律1.84W
無權代理的除斥期間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無權代理撤銷權的除斥期間


1、“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故而,合同法所約定的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該一年的期間為法定的期間,而非除斥期間,其後面規定的五年期間為除斥期間

2、“撤銷權”是指第叁人有權在被代理人承認無權代理行為之前撤銷其與無權代理人所為的意思表示。第叁人一旦行使撤銷權,被代理人就不能再行使追認權。行使撤銷權的第叁人必須是善意的,即不知代理人無代理權。明知代理人無代理權而仍與其為法律行為的第叁人,即惡意第叁人,法律無賦予其撤銷權的必要,如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還要與無權代理人一起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我國《民法通則》沒有明確規定催告權和撤銷權,但我國《合同法》第48條明確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可見,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了第叁人的催告權與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