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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如何計算

期間的計算直接關係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使,不單純是技術性問題,應當予以重視。

期間如何計算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從以下幾方面把握期間的計算:

1.期間以時、日計算的,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1)期間以時計算的,開始的時不計算在內,而應從下一個小時算起。比如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接受當事人訴訟保全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在計算期間時,接受當事人申請的那一個小時不計算在48小時之內,即如果提出申請是在8點,應從9點開始期間的計算。

(2)期間以日計算的,開始的日不計算在內,應從第二日開始算起。比如根據民事訴訟法,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間為15日,那麼宣判的當天或者判決書送達的當天不計算在15日內,即如果5月10日送達判決書,應當從11日開始期間的計算,5月25日上訴期間屆滿。

2.期間以月和年為計算單位的,期間屆滿的日期,自開始計算的日起順延。

比如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法人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六個月,公民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一年。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六個月時,如果3月31日提出執行申請,開始計算的日期為4月1日,屆滿之日為9月30日。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一年時,如果開始計算的日期為1991年3月29日,屆滿之日為1992年3月28日。

3.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節假日指法定節假日,比如星期日、國慶節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內部規定的放假或者休息日不在此限。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比如,期間本應在10月1日屆滿,但10月1日、2日為法定國慶假日,那麼10月3日為期間屆滿日。節假日如果不在期間的最後一日,而在期間的中間的,仍應計算在期間之內。比如,期間以10月3日為屆滿日,雖然中間有國慶節,但計算期間並不扣除10月1日、2日,仍以10月3日為屆滿日。

4.期間不包括在途期間,訴訟文書在期限屆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無論是法定期間還是指定期間,都不包括在途期間。比如,當事人接到一審法院判決書的第8日通過郵局寄出了上訴狀,交郵10天后,人民法院才接到上訴狀,這10天不計算在上訴期間內。也就是説,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書或者上訴狀,只要是在法定期間屆滿前交郵的,人民法院不論多長時間後才收到,都不算超過期間。法定期間屆滿前交郵,指期間屆滿日24點前交郵。比如判決在3月1日送達,只要在3月16日24點前寄出上訴狀,就沒有超過上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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