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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刑事程序

法律1.2W
公安機關刑事程序
公安機關刑事程序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如下:
1、對於控告、舉報的材料,應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
2、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3、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
4、對於偵查終結的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