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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20天,拘留多久

法律1.07W
拘留20天,拘留多久
拘留20天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拘留20天最長不超過20天。從拘留所轉押到看守所,是行政拘留改為了刑事拘留,也就是説原來給違法行為人下達的是行政處罰決定,在這期間發現其有犯罪行為,需要追訴刑事責任,所以才關押進看守所的。假如,對於吸毒人員的吸毒行為只能進行治安處罰,在下達行政處罰決定後,警方發現其還有容留他人吸毒行為或者販毒行為,就涉嫌構成了犯罪,啟動了刑事訴訟程序。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