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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最多拘留多久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司法拘留的人員交由拘留所執行。
行政拘留處罰的期限及司法拘留的期限一般是十五天以內。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外國人,經當場盤問或者繼續盤問後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進一步調查的,可以拘留審查
實施拘留審查,應當出示拘留審查決定書,並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詢問。發現不應當拘留審查的,應當立即解除拘留審查。拘留審查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複雜的,經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六十日。
對國籍、身份不明的外國人,拘留審查期限自查清其國籍、身份之日起計算。依照相關規定對外國人實施拘留審查的,應當在24小時內將被拘留審查的外國人送到拘留所或者遣返場所,即對外國人的拘留審查最長不超過六十日。
刑事訴訟法》第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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