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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審判的流程

法律1.91W
刑事訴訟審判的流程
刑事訴訟的審判流程
1、接受委託2、審查管轄3、查閲、摘抄、複製案件有關的材料:①案件材料應當包括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複印件或者照片。②律師查閲、摘抄、複製案件材料,應當記明查閲、摘抄、複製案件材料的時間、地點,並應註明案卷頁數,證據材料形成的時間、地點及製作證據的人員。4、會見被告人:①律師會見在押被告人,應當攜帶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會見被告人專用證明和律師執業證。②律師會見被告人,事先應準備會見提綱。③律師應向被告人介紹法庭審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審中的訴訟權利、義務及應注意的事項。5、調查和收集證據:律師向證人調查、收集證據,證人不同意作證的,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證。律師根據案件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時,律師可以參加。開庭前,律師應將收集的證據材料進行復制,舉證時將原件提交法庭。6、出庭準備:①律師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鑑定人、勘驗檢查筆錄製作人出庭作證的,應制作上述人員名單,註明身份、住址、通訊處等,並説明擬證明的事實,在開庭前提交人民法院。②律師接到開庭通知書後應按時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應及時與法院聯繫,申請延期開庭:律師收到兩個以上開庭的通知,只能按時參加其中之一的;庭審前律師發現重大證據線索,需進一步調查取證或申請新的證人出庭作證的;由客觀原因律師無法按時出庭的。③律師在開庭前三日內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權要求法院更改開庭日期。④協助被告人提出是否迴避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