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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第二審判程序

法律1.14W
刑事訴訟第二審判程序
刑事審判第二審程序審理後如何處理

第一、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確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援引法律條款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第二、改判


1.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的,應當改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3.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


特別關注: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無論該案件的死刑核准權是否下放,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三、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1.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案件,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特別關注:


2003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的《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的通知》第4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對於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對於經過查證,只有部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只就該部分罪行進行認定和宣判;對於查證以後,仍然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不得拖延不決,遲遲不判。”


2.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1)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2)違反迴避制度的;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特別關注: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重新審判後所作的判決,當事人可以上訴,同級檢察院可以抗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或者抗訴,經過審查後,應當分別情形用裁定駁回上訴、抗訴,或者撤銷、變更原裁定。


第四、二審自訴案件的處理


特別關注:


1.對第二審自訴案件,必要時可以進行調解,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2.調解結案的,應當製作調解書,第一審判決、裁定視為自動撤銷;當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自訴,並撤銷第一審判決、裁定。


3.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調解結案或者當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訴案件,被告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予以釋放。


4.在第二審程序中,自訴案件的當事人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另行起訴。


對於二審案件一般都是採用的普通程序來進行審理的,也就是説此時會是合議庭制。至於刑事案件二審審理期限,在《刑事訴訟法》中有明確的規定,但相比一審案件的期限,自然是要短一些的。此時法院必須要按照相關法律中的規定,不能超過規定審限對案件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