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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申請仲裁的代表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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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申請仲裁的代表人數
勞動爭議仲裁代表人制度有的意義

勞動爭議仲裁代表人制度指,在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10人以上,並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仲裁活動。


代表人制度是針對集體勞動爭議而設立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涉案人數眾多,有的集體爭議中勞動者數量甚至達到數萬人,而且雙方矛盾也更加集中尖鋭,社會影響更大,極易引發羣體性事件,對企業、對仲裁機構來説,糾紛處理的壓力都更大;而且,發生集體爭議時,讓所有人蔘加訴訟也不現實,因此仲裁代表人制度的建立非常必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仲裁代表人制度有利於爭議雙方的快速有效溝通,增強勞資雙方的互信,保證企業生產工作秩序在爭議期間的正常維持與運行,有效促進爭議的快速解決,也維護了社會經濟的平穩發展。


涉及人數較多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勞動者可以推舉代表人參加爭議雙方的仲裁活動;推舉代表人的勞動者須有共同的請求,推舉的代表須是爭議當事人中的一員;推舉的代表人應具有一定的訴訟能力,能始終站在維護全體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立場,正確履行代表義務


我們知道,當企業在遇到多數勞動者糾紛的時候,可以採用仲裁代表人制度來化解糾紛。小編也在上文中為大家介紹了勞動爭議仲裁代表人制度的意義,可以有效地促進爭議的快速解決,維護勞動者的利益。律師365的小編在這裏也提醒大家,當涉及員工統一共同權益方面,進行説明、協商可以化解不少可能要發生的集體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