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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爭議案件推舉代表人申請書

集體爭議案件推舉代表人申請書

集體爭議案件推舉代表人申請書

{子問題開始}集體爭議案件推舉代表人申請書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你委受理 等 人與 (單位)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依照法律規定,現推舉下列人員為代表人: 

序號

姓 名

性 別

出生日期

通訊地址

公民身份號碼

聯繫電話

備註

代表人權限:

申請人(簽名捺印):

代表人(簽名捺印):

{子問題開始}《集體爭議案件推舉代表人申請書》

{子問題開始}使用{子問題開始}説明

{子問題開始} 

一、文書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七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並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六條發生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並有共同請求的,勞動者可以推舉三至五名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七條代表人參加仲裁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二、文書使用範圍及解決的問題  本文書為發生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並有共同請求的,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活動時填寫的格式文書。  三、文書製作要求及注意事項 1.推舉的代表人應為三至五名。在申請書中寫明各位代表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通訊地址、聯繫電話等。 2.所有參與並同意推舉代表人的勞動者當事人均應在本申請書上簽名捺印。被推舉的代表人應當在本申請書上簽名捺印。 3.本申請書一式二份,一份交仲裁委員會,一份由當事人自己留存。 4.代表人如增加、放棄仲裁請求,承認對方的主張,同意和解,進行調解需徵求申請人同意,在推舉代表人申請書上需載明具體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