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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歸責事由包括哪些

法律2.75W
不可歸責事由包括哪些
不可歸責事由包括哪些
1、因不可歸責事由是指因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而導致的不利狀態。包括不可抗力、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的免責事由等。但合同中約定造對方人身損害或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2、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