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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監護權事由包括哪些?

一、撤銷監護權事由包括哪些?

撤銷監護權事由包括哪些?

撤銷監護權事由包括損害被監護人員的身心健康,或者是不履行自己的監護義務。監護人的撤換:指對不履行監護職責的監護人,經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由法院撤消該監護人的監護資格,另行確定監護人。撤消監護人資格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3、須由人民法院撤消。

監護關係成立後,得因法定緣由而終止。出於監護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法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親屬關係消滅,監護人因正當理由而辭去監護職務或依法被取消監護人資格等。出於被監護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已成年,為他人收養,父母不能行使親權的原因消滅,撤銷無行為能力的宣告等。

二、怎麼確定監護人

1、未成年人監護人

對未成年人設立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設立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2、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對精神病人設立的監護人。從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角度來看,精神病人可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但法律規定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相同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並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我們國家監護人的確立是非常的重要的,一般情況下未成年人的父母就是他們的監護人,選在這種情況之下並不意味着監護權就不能夠被撤銷,如果存在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還有一些其他的違法行為的可以進行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