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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使用風險分析

法律2.3W
商標使用風險分析
商標使用許可後的風險防範

1、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備案


督促許可方須在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向商標局辦理備案;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備案的,不影響該許可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雙方將許可合同副本送交雙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查。商標許可合同簽訂後,應儘快辦理備案備查的手續,使合同內容及合同執行處於公眾的監督之下。特別是被許可人屬於獨佔或排他許可的被許可人的情況下,公眾的監督有利於防止權利人隨意將商標在許可第三人使用,侵犯被許可人的利益。


2、 維持商標的有效性


監督幫助商標許可方維持商標的有效性。未經被許可人同意,商標權不得轉讓給第三人;不得放棄續展註冊;不得申請註銷商標,不能妨礙被許可人合法使用商標等。當然被許可人也應積極使用商標,否則商標可能因為3年不使用被撤銷註冊。


發生商標侵權時,督促許可方與被許可方應積極配合,共同維護商標的有效性。我國,三種許可的被許可人訴訟權利是不相同的,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獨佔許可的被許可人有權單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提出訴前禁令、證據保全的申請;排他許可的被許可人,在權利人不起訴或不申請的情況下,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提出訴前禁令、證據保全的申請;普通許可的被許可人則只能在許可人有明確授權時,才能提起訴訟或訴前禁令。在不能制止侵權的情形下,督促商標權利人(特別是在普通許可的情形)配合(如不起訴聲明或積極授權等)被許可人主張權利。


當然對於被許可人,商標被他人侵權,被許可人也應該協助許可人查明事實。獨佔許可商標的侵權對被許可人影響甚大,即使對於排他許可或普通許可,如果商標侵權現象普遍,被許可人的利益也無法實現。


3、 保證使用被許可商標的商品質量


被許可人對商標的使用情況可能影響到許可人的利益,甚至關係到商標是否能維持其有效性,所以,一般許可方在許可前會對被許可人的生產能力、管理能力和技術水平等進行考察,許可合同簽訂後,許可方也會採取措施控制被許可人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質量。控制的方式包括幫助和監督,如定期不定期的派技術人員進行指導、培訓、巡視等或進行其他的交流活動,比如定期不定期的抽查、抽檢產品,確保使用相同商標的不同企業的產品質量保持相同。許可方對商品的監督不僅權利也是義務,若不履行品質控制義務將付出被剝奪商標權的慘重代價。當然作為被許可方有義務接受許可人對商品質量的監督審查,保證使用許可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質量。並在其商品或包裝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如果因為使用中的違法行為被許可人撤銷商標使用許可,企業不但難以為繼,前期相應的投入也難免打水漂。


4、許可合同終止後相關產品的處理


許可合同終止後,被許可方不得再繼續使用許可人的商標。那麼被許可方的剩餘貨物的銷售期限、剩餘商標標識如何處理等也應予以約定,以最大限度內減少損失。為防止糾紛,雙方最好就合同終止後的相關產品的處理最初約定。


綜上所述,無償使用證明只是一方給出的證明,並不是雙方簽訂的合同,而對於商標許可給他人進行使用的時候,最好籤訂一份詳細的合同,儘量避免被欺騙的可能,這也需要聲明雙方的法律責任,避免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