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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的規定

法律1.81W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的規定
慈溪拆遷安置補償規定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根據被拆遷房屋所在區域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銷售價格和該房屋的建築面積,結算給被拆遷人拆遷補償金。被拆遷房屋所在區域屬規劃非住宅用地的,按照市物價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定的住宅房屋補償價格和該房屋的建築面積結算給被拆遷人拆遷補償金。現在慈溪拆遷安置補償規定,是根據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遷建安置建築佔地面積標準(一)被拆遷房屋原則上按照“拆一還一”方式進行安置,其中1人户建築佔地面積不超過86平方米,2人(含2人)以上户建築佔地面積使用耕地的不超過125平方米,實際安置建築佔地面積根據安置區規劃佈局確定。根據安置區規劃和自然間劃分,對不到安置建築佔地面積半間部分不予安置,半間以上的安置一間。(二)被拆遷户合法建築佔地面積不足現行農民建房佔地面積標準的,各鎮(街道)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在現行農民建房佔地面積標準範圍內予以安置。1人户可安置1間,安置建築佔地面積標準不超過50平方米;2—4人户可安置2間,安置建築佔地面積標準不超過95平方米;5人(含5人)以上户可安置3間,安置建築佔地面積標準不超過125平方米,實際安置建築佔地面積根據安置區規劃佈局確定。三、斜面結構屋的補償結算一)被拆遷房屋的斜面結構屋(不分是否計層)只補償不安置,不能作為被拆房屋的主體面積計入可安置面積。安置房屋的斜面結構屋(不分是否計層)只結算不計入實際安置面積。   (二)補償與結算。集體所有土地上的斜面結構屋(不分是否計層)按重置價結合成新(其中遷建安置不考慮成新)給予補償。國有土地上的斜面結構屋(不分是否計層)按斜面結構屋的下一層的房屋評估單價的40%乘以經依法確認的斜面結構房屋建築面積實施補償。   (三)其他費用補償。住宅房屋斜面結構屋的搬家補貼費、臨時過渡費及非住宅房屋斜面結構屋的一次性經濟補貼費均按主體房屋計發標準的40%計發 ,這兩方面要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