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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超限超載備忘錄

法律3.12W
交通部超限超載備忘錄
現在的交通部超限超載規定是怎樣的啊?
據8月20日八部委聯合召開的治理車輛超限超載運輸電視電話會議消息,公佈的治理超限超載認定標準有所更改,刪除了原標準中由公安部門負責的第6種情形,其餘由交通部門負責的前5種情形不變,同時新標準對掛車總重和減少輪胎後的車重做出限制。以下是新舊兩種標準的原文。   一、交通部超限超載規定:   5月11日,七部委發佈的《關於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中規定的認定超限超載的標準如下:   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載期間,所有車輛在裝載時,既不能超過下列第①至⑤種情形規定的超限標準,又不能超過下列第⑥種情形規定的超載標準。   ① 二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20噸的;   ② 三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30噸的(雙聯軸按照二個軸計算,三聯軸按照三個軸計算,下同);   ③ 四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40噸的;   ④ 五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0噸的;   ⑤ 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   ⑥ 雖未超過上述五種標準,但車輛裝載質量超過行駛證核定載質量的。   各級交通、公安部門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載工作期間,要嚴格按照上述標準認定和糾正超限超載車輛。其中交通部門主要負責第①至⑤種情形,公安部門主要負責第⑥種情形。   二、超限超載認定的新標準:   8月20日,八部委聯合召開的治理車輛超限超載運輸電視電話會議上明確,自2004年9月1日到12月31日,全國交通、公安將執行統一的車輛超限超載認定標準。在車輛超限超載執法工作中,各地交通、公安部門一律將按照下列標準,認定車輛是否超限超載,並據此進行檢查和糾正。   具體的車輛超限超載認定標準如下:    軸數 車輛形式及相關要求 車貨總重量(噸) 2 20 3 30 4 40 5 50 ≥6 55 備註:1、由汽車和全掛車組合的汽車列車,被牽引的全掛列車的總重不得超過主車的總重。 2、除驅動軸外,上述圖示中的並裝雙軸、並裝三軸以及半掛車和全掛車,每減少兩輪胎,其總重限值減少4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