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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判定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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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判定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工傷判定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一、申報認定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2、勞動合同文本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4、工傷事故報告;
5、事故現場目擊證人證明材料(二人以上)或能夠證明工傷事故的其它相關材料;
6、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7、由於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事故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責任評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8、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認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9、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治療記錄、病歷和死亡證明;
10、屬於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有效證明;
11、屬於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複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12、職工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提交工傷職工委託證明或親屬關係證明;
13、工會組織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提交工傷職工委託證明或工會介紹信。
二、補正材料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局當場或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印發《補正材料通知書》。
三、受理或不予受理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屬於勞動保障局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勞動保障局應當受理,並印發《工傷認定受理通知書》;反之,則不予受理,印發《工傷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通知書上載明不服不予受理決定申請行政複議的部門和期限。
四、調查核實
勞動保障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也可以委託其他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局或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五、單位舉證
對受傷害職工個人申報的工傷認定,給用人單位印發舉證通知書,要求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對該職工的工傷性質提交書面意見和相關證明材料。
六、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市勞動保障局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印發《攀枝花市工傷認定決定書》。
七、送達
勞動保障局自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書送達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和用人單位。
八、辦證
辦理《工傷證》
辦理機構: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險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