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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效力

法律1.74W
民間借貸的效力
民間借貸的效力
(一)生效條件
1、當民間借貸合同的當事人均為自然人時
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是要物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的借款被借款人接受時成立。在借款協議達成後,借款提供前,出借人可以將允諾撤回,借款人無權要求法院強制出借人履行諾言,提供借款。出借人提供借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1)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2)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户時;
(3)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4)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户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户實際支配權時;
(5)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2、當民間借貸合同的當事人非均為自然人時
按照法律規定,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在司法實踐中,部分地方法院以案件審理指導意見等規範性文件的形式對除自然人之間之外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作出了規定,
(二)無效情形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