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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法律1.9W
公司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企業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如何

關於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最早是通過《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體現出來,即“名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借款合同被確認無效之後,借款人應當返還本金。


在有關利息的問題上,最高人民法院於1996年以《關於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兩個司法解釋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即應予以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