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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拆遷補償

法律1.03W
山西拆遷補償
山西拆遷補償標準2023
山西拆遷補償標準2016: 拆遷私有房屋作價補償的金額按下列規定補償給房屋產權所有人:   (一)被拆遷人要求保留產權的,拆遷人可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用新建房屋或者其他房屋互換產權,按照互換房屋面積、質量差異結算差額價款。   (二)被拆遷人不保留產權,要求用公房安置的,按所拆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原則給予補償;不要求用公房安置的,除合理補償外,可再給房屋所有權人不超過補償金額百分之五十的獎勵。   第十二條 拆除公有房屋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單位自管住宅以產權調換的形式補償,償還建築面積與原建築面積相等的,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與建築造價結算差價;償還建築面積超過原建築面積的部分,按標準價格結算;償還建築面積不足原建築面積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二)房管部門管理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調換安置房屋擴大面積或提高結構質量所增加的費用不另行結算。   (三)政府代管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也可以按重置價格補償,補償金額由代管部門代管,並保存被拆遷房屋的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引起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付給房屋使用人補助費,補助標準以拆遷時被拆遷人在職人數月工資額為基數,補助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月。   第十四條 拆遷安置應以拆遷時的户口人數為準。一房內多户簿的,屬同輩兩對以上(含兩對)夫妻者分產安置;不同輩者,按一户安置;空掛户口的,不予安置。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也予以安置:   (一)原有常住户口的現役軍人(不含外地結婚定居;   (二)夫妻一方支援省外、國外工作的;   (三)户口在學校的學生或在本地單位的職工;   (四)出國留學生在簽證期內的(不合國外定居);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應予安置的。   第十五條 對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按下列標準安置:   (一)就地安置的,以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原居住面積或使用面積加輔助面積為安置標準。   (二)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或被拆遷人主動要求到區位差的地段安置的,增加的安置面積原則上不超過應安置面積的百分之三十和百分之五十。   為鼓勵被拆遷人自願搬遷,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安置標準。   第十六條 被拆遷私房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分屬兩人的按下列規定安置:   (一)所有人不保留產權,部分出租、部分自住的,應按實際情況對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別安置;全部出租的,應安置使用人,對所有人進行作價補償,不再安置。   (二)所有人要求保留部分產權的,按保留產權部分的面積互換房屋,對放棄產權部分予以估階補償,安置房屋使用人。   第十七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實際安置的房屋面積超過應安置面積的部分,由使用人繳納超面積安置費。住宅房屋按建築造價計算;非住宅房屋按成本價計算。不交納超面積安置費的,拆遷人可減少其安置面積,使用人自願放棄或自願減少安置面積的,拆遷人可適當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由於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