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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認定道路管理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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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認定道路管理者責任

本站網小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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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時清障,道路管理者對事故應否負賠償責任


1、案情概要:2007年10月13日晚,樊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沿富華路由東向西行駛至甌龍小區南門處,摩托車與堆在路面上的石子堆相撞致原告受傷,摩托車損壞。經鑑定,樊某身上多處構成傷殘。交警部門無法查清該處石子堆的所有人或行為人。該處道路屬於城市道路。樊某遂將東海縣城市管理局告上法庭。
裁判要旨:根據《國務院道路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以及東海縣人民政府東政發(2008)147號文《關於印發東海縣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結合現查明的事實,東海縣城市管理局負有對事發路段管理養護及保潔的職責,無論該石子是他人故意堆放還是其他原因所致,作為城市道路的管理養護及保潔部門均應對此及時處理。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道路上堆放物品等妨礙通行行為應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被告東海縣城市管理局未能證明其管理無過錯,結合案情,酌定承擔30%的賠償責任。

2、法官點評:最高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事故的發生地屬城管局養護範圍,城管局在訴訟中不能證明已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上文則是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案例以及法律方面的分析。發生交通事故應及時報警,自己不要離開事故現場,並且保護現場不被行人及旁觀者破壞。不要過於恐慌,保持冷靜,先處理受傷人員,儘量降低事故的嚴重性。如果您有更多相關問題,請諮詢律師365的相關律師。